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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年级数学 / 有理数 / 有理数及其大小比较 一、小节概览 本小节是有理数章节的基础核心内容,承接小学算术数(正数、0),拓展到负数范畴,核心目标是:1. 理解有理数的定义与分类,建立 “数系扩展” 的认知;2. 掌握数轴、相反数、绝对值的概念(工具性知识);3. 熟练运用多种方法比较有理数的大小,为后续有理数运算奠定基础。 二、核心知识点讲解 (一)有理数的定义与分类 1. 定义 整数(正整数、0、负整数)和分数(正分数、负分数)统称为有理数。 关键补充:所有有理数都可以表示为 b a ​ ( a 、 b 为整数,且 b  =0 )的形式;有限小数和无限循环小数都是有理数(如 0.3= 10 3 ​ , 0. 3 ˙ = 3 1 ​ )。 2. 分类(两种标准,无遗漏、不重复) 分类标准 具体类别 实例 按定义分 整数:正整数、0、负整数 正整数:1、2、3;0;负整数:-1、-2、-3 分数:正分数、负分数 正分数: 2 1 ​ 、 0.7 ;负分数: − 3 2 ​ 、 −0.5 按性质符号分 正数:正整数、正分数 5 、 4 3 ​ 、 2.8 0(既不是正数,也不是负数) 0 负数:负整数、负分数 −3 、 − 5 1 ​ 、 −1.2 易错点: 误认为 “小数都是分数”:无限不循环小数(如 π )不是有理数,也不是分数; 分类时遗漏 “0” 或重复归类(如将 0 归为正数或负数)。 (二)数轴 —— 比较有理数大小的 “工具” 1. 定义 规定了原点(表示 0)、正方向(通常向右)和单位长度(统一的长度标准)的直线叫做数轴。 2. 数轴的三要素(缺一不可) 原点:确定 “基准点”(0 的位置); 正方向:确定 “数的递增方向”(通常用箭头表示); 单位长度:确定 “数与点的对应关系”(如 1 个单位长度代表 1,则原点右侧 2 个单位是 2,左侧 3 个单位是 -3)。 3. 数轴与有理数的关系 任何一个有理数都可以用数轴上的一个点来表示(“数→点” 的对应); 数轴上的点不一定都表示有理数(还可以表示无理数,如 π )。 画数轴的步骤: 画一条水平直线; 在直线中间选一点作为原点,标注 “0”; 规定向右为正方向,画箭头; 选取合适的单位长度(如 1cm 代表 1),在原点右侧依次标注 1、2、3…,左侧依次标注 -1、-2、-3…。 (三)相反数 —— 有理数的 “对称关系” 1. 定义 代数定义:只有符号不同的两个数叫做互为相反数(0 的相反数是 0); 几何定义:数轴上,位于原点两侧,且到原点的距离相等的两个点所表示的数互为相反数。 2. 表示方法 数 a 的相反数记为 −a (读作 “负 a”); 例如:5 的相反数是 −5 , −3 的相反数是 −(−3)=3 (双重负号得正)。 3. 性质 互为相反数的两个数的和为 0(若 a 与 b 互为相反数,则 a+b=0 ); 相反数是 “成对出现” 的(不能单独说 “-5 是相反数”,应说 “-5 是 5 的相反数”)。 (四)绝对值 —— 有理数的 “距离属性” 1. 定义 代数定义:一个正数的绝对值是它本身;一个负数的绝对值是它的相反数;0 的绝对值是 0。 用符号表示: ∣a∣= ⎩ ⎨ ⎧ ​ a 0 −a ​ (a>0) (a=0) (a<0) ​ 几何定义:数轴上,一个数所对应的点到原点的距离叫做这个数的绝对值(距离是非负的,因此绝对值一定是非负数)。 2. 核心性质 非负性: ∣a∣≥0 (任何有理数的绝对值都大于或等于 0); 若 ∣a∣=∣b∣ ,则 a=b 或 a=−b (如 ∣2∣=∣−2∣=2 ); ∣−a∣=∣a∣ (一个数的相反数的绝对值等于它本身的绝对值)。 实例计算: ∣5∣=5 (正数的绝对值是本身); ∣−3.2∣=3.2 (负数的绝对值是相反数); ∣0∣=0 。 (五)有理数大小比较的方法(重点) 1. 数轴比较法(最直观) 法则:数轴上两个点表示的数,右边的数总比左边的数大。 步骤: 画出数轴,将需要比较的有理数在数轴上标出; 观察各点的位置,右侧的数大于左侧的数。 实例:比较 −3 、 1.5 、 −1 、0 的大小 → 数轴上顺序: −3 (左)< −1 <0< 1.5 (右),因此 < < < 。 2. 法则比较法(最常用) 正数>0>负数; 两个正数比较:绝对值大的数大(如 > , > ); 两个负数比较:绝对值大的数反而小(核心难点!)。 步骤:① 先求两个负数的绝对值;② 比较绝对值的大小;③ 反向得出原数的大小。 实例:比较 −4 和 −2 → ① ∣−4∣=4 , ∣−2∣=2 ;② > ;③ 因此 < 。 3. 作差法(通用方法) 法则:对于任意两个有理数 a 、 b : 若 > ,则 > ; 若 a−b=0 ,则 a=b ; 若 < ,则 < 。 实例:比较 2 1 ​ 和 3 1 ​ → > ,因此 > ;比较 −1 和 −2 → > ,因此 > 。 4. 作商法(适用于正数比较) 法则:对于两个正数 a 、 b : 若 > ,则 > ; 若 b a ​ =1 ,则 a=b ; 若 < ,则 < 。 实例:比较 6 和 4 → > ,因此 > 。 三、易错点与常见误区 绝对值的理解误区:认为 “ ∣a∣=a ”(忽略 a 为负数的情况,正确是 ∣a∣ 是非负数, a 负时 ∣a∣=−a ); 两个负数比较大小:容易直接比较原数的 “数字部分”,忘记 “绝对值大的反而小”(如误判 > ,实际 < ); 数轴三要素遗漏:画图时忘记标原点、正方向或单位长度不统一(如原点左侧标 -1、-3,右侧标 1、2,单位长度不一致); 有理数分类错误:将小数单独列为一类(如认为 0.2 不是分数,实际 0.2= 5 1 ​ 是分数,属于有理数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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